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研究型医院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二级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学会组织通则》和《河南省研究型医院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学会的组织建设,提高学会的社会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学术活动的二级机构,是学会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河南省研究型医院学会”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接受学会业务指导,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第三条 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冠名方式为 “河南省研究型医院学会XXX专业委员会”。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协助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研、教学等活动,评议和审定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科普作品和科研或教学成果;
(二)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学科动态,及时向学会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承接学会委托的咨询、评审、技术鉴定等工作;
(四)协助组织学会本专业领域的培训教育,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成果;
(五)发现、培养和推荐本专业优秀研究成果和优秀人才;
(六)密切联系本专业委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反映本专业委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本专业委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利益。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主任委员应充分调动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秘书长的工作积极性,定期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委员会重大事项或决议须召开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并提前向学会申请报告;
(二)全委会会议每年应召开不少于一次,常委会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须向学会提前申请备案并填写《河南省研究型医院学会分支机构会议审批表》,会后须向学会上报会议纪要;
(三)组织编写本专业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年度总结和大事记材料,制定和实施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以促进学科发展,科研人才培养和会员组织建设;
(四)负责专业工作领域重大问题研究,提交工作总结;
(五)密切委员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委员所在地相关专业的活动信息、科研进展和培训需求;
(六)组织归档保存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资料,记录编写专业委员会发展史。
第三章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分支机构申请成立的条件:
(一)根据学会发展需要设立,其专业领域和工作任务与学会其他专业分支机构不得重复或存在交叉;
(二)发起人应为学会副会长或常务理事,或曾(现)担任我省相关学会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开创/引领我省某学科、某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卫生健康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或担任我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在学术上造诣颇深、有一定学术威望的博士生导师及担任我省科技奖评审专家等;
(三)有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的专业学术队伍,并有在省内具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学科带头人,同时具有较强的医教研能力,并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
(四)热心学会工作,善于团结同道,倡导和推动研究型医院建设理念和创新实践,并致力于提高我省医疗健康水平;
(五)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已有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在学会还没有成立。
第七条 分支机构申请成立的程序:
(一)发起人填写《河南省研究型医院学会分支机构申请表》、《河南省研究型医院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并向学会提交《成立河南省研究型医院学会分支机构申请书》,说明设置专业的名称、业务范围、申报理由、主要组成人员及挂靠单位;
(二)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考察、征求意见,上报学会办公会议研究,确认提名发起人或主要负责人;
(三)学会批复同意成立后,以发起人为基础成立筹备组,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其成立资格;
(四)分支机构成立大会在学会指导下完成,由分支机构筹备组具体组织实施,按照《河南省研究型医院学会章程》要求,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组织机构,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分支机构成立大会议程应提前上报学会审定,该分支机构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学会秘书处与分支机构筹备组共同协商,原则上要充分考虑到候选人的地域分布、年龄比例、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等;
(五)大会选举产生的分支机构上报学会会长办公会或会长审批,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出席分支机构成立大会;
(六)分支机构成立大会所通过的工作文件应在一个月内报学会备案。
第四章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常务委员20-30人(含正、副主任委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委员60-90人,专业范围较宽的专业委员会等可酌情增加人数,具体由学会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条件:
(一)热心学会工作,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威望,一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科带头人(河南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或河南省卫生健康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可不受职称限制),具备组织领导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较高学术地位;常委及以上人员条件硕士学位、副主任医师,或博士学位、主治医师或学士学位、三级医院科主任。
(二)新当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现任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常委(含常委)以上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三)连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现任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常委(含常委)以上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任职条件:
(一)热心学会工作、学风正派,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同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常委及以上人员条件硕士学位、副主任医师,或博士学位、主治医师或学士学位、三级医院科主任。
(二)新当选的常务委员、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现任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委员(含委员)以上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三)连任的常务委员、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现任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委员(含委员)以上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可设秘书1-2人,也可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并协商确定,提交专业委员会通过。秘书(或秘书处)负责落实专业委员会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由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名并协商产生,提交专业委员会通过,由专业领域知名和有影响的专家组成,指导专业委员会工作,参加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活动和重大决策性会议。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一般设1-2个挂靠单位,为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两届,常务委员、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卸任常务委员、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最多在学会两个专业委员会担任职务,常务委员、委员最多在学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同时任职。主任委员在任期间,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可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其他委员因故空缺或因专业需要,可少量增补。
第十六条 学会向专业委员会委员、常委、正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颁发聘书。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办法及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任职期满应及时换届,换届工作应在学会领导下组织实施。专业委员会应在本届委员会任职期满前至少3个月,向学会提出换届申请和换届筹备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应尽早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由专业委员会酝酿讨论产生换届方案,方案应包括新一届委员会人数、名额分配、更新比例和连任、增补委员建议名单,提交并会商学会秘书处进行委员资格审查,经学会办公会议通过,组成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委员更新比例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名额分配应兼顾本专业各主要领域及工作的需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或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选举产生办法: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上一届专业委员会常委会提名并经学会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正式提名换届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成立筹备组。
(二)常务委员候选人由上一届专业委员会常委会提名产生,候选人名单经学会批准同意后,提交由新一届全体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
(三)正式提名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应履行民主选举程序提交新一届全体委员会。
(四)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如有出现因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选举结果经学会确认有效后,在选举大会上进行宣布。
第二十条 大会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报学会办公会议审批。
第七章 表彰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积极组织参加学会组织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学会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连续两年不开展专业学术活动的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内部整顿、提前换届或撤销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委员最多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全委会、常委会)或学术活动则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出现严重医疗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及触犯国家法律的,撤销其在本会的所有任职。
第二十四条 学会定期对专业委员会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专业委员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表彰或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河南省研究型医院学会负责解释。